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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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置監察人三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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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8條,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監察人三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監察人互選之。這意味著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在監察人方面有一個具體的安排,需要選舉出三位監察人,其中一位擔任常務監察人的職務。這項安排旨在確保基金會的運作能夠接受有效的監督,監察人的互選制度則提供了選舉程序的規範。這條法規要求基金會依法設置監察人,並根據選舉程序選出常務監察人,以增加基金會的透明度和監督性。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5 制定)
本基金會置監察人三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基金會監察人人數及常務監察人之產生方式。
- 監察人名詞
(1071225 制定)
明定本基金會監察人人數及常務監察人之產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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