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會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你好,對於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2條,根據該條款詮釋,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本基金會是以財團法人的形式存在,這意味著其組織形式、運作方式等等會受到相關財團法人的法律規定所約束。 2. 該基金會的設立必須遵守本條例的規定,換言之,應該依據該條例所提供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設立。 3. 如果本條例沒有明確規定的部分,則可以參照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適用。 有關問題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本身以及相關的法律文件和法規。
本基金會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基金會主要業務為辦理國際技術合作、貸款、投資、保證及捐贈,而我國國情特殊,為靈活運用、保障權益,以具有法律上獨立人格之財團法人較能達成目標。爰將本基金會定位為「政府出資之財團法人」。
本基金會主要業務為辦理國際技術合作、貸款、投資、保證及捐贈,而我國國情特殊,為靈活運用、保障權益,以具有法律上獨立人格之財團法人較能達成目標。爰將本基金會定位為「政府出資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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