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但業務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外交部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根據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3條,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的主管機關為外交部。然而,如果基金會的業務涉及其他部會的職掌,則由外交部與相關部會商議後共同處理。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但業務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外交部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立法理由明定外交部為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以監督其業務之進行;惟業務涉及其他部會者,則由外交部會同各該部會共同辦理之。
明定外交部為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以監督其業務之進行;惟業務涉及其他部會者,則由外交部會同各該部會共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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