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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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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創立基金以經濟部主管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裁撤後之決算淨值逕行捐贈設置之;該基金全部資產、負債及其相關債權債務由本基金會一併承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4條規定,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的創立基金是根據經濟部主管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裁撤後的決算淨值進行捐贈設置的。該基金的全部資產、負債及其相關債權債務由本基金會承受,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的限制。 參考資料: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立法沿革 1

(0841219 制定)

本基金會創立基金以經濟部主管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裁撤後之決算淨值逕行捐贈設置之;該基金全部資產、負債及其相關債權債務由本基金會一併承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之限制。

立法理由明定本基金會創立基金由經濟部主管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捐贈設置,並排除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之限制,以利捐贈作業之進行。

(0841219 制定)

明定本基金會創立基金由經濟部主管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捐贈設置,並排除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之限制,以利捐贈作業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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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4 條規定:「本基金會創立基金以經濟部主管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裁撤後之決算淨值逕行捐贈設置之;該基金全部資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