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會創立基金以經濟部主管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裁撤後之決算淨值逕行捐贈設置之;該基金全部資產、負債及其相關債權債務由本基金會一併承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之限制。
根據《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4條規定,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的創立基金是根據經濟部主管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裁撤後的決算淨值進行捐贈設置的。該基金的全部資產、負債及其相關債權債務由本基金會承受,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的限制。 參考資料: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本基金會創立基金以經濟部主管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裁撤後之決算淨值逕行捐贈設置之;該基金全部資產、負債及其相關債權債務由本基金會一併承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之限制。
立法理由明定本基金會創立基金由經濟部主管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捐贈設置,並排除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之限制,以利捐贈作業之進行。
明定本基金會創立基金由經濟部主管之「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捐贈設置,並排除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之限制,以利捐贈作業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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