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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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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資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入。 二、基金孳息。 三、借入款項。 四、捐款收入。 五、其他收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5條的規定,該基金會的資金可以來源於政府預算撥入、基金孳息、借入款項、捐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這些來源都可以用於基金會的運作和發展。舉例來說,政府可以將一部分預算撥入基金會,而基金會也可以從投資的孳息中獲得一定數額的資金,或者接受捐款和其他收入來支持基金會的各項活動和計劃。

立法沿革 1

(0841219 制定)

本基金會資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入。   二、基金孳息。   三、借入款項。   四、捐款收入。   五、其他收入。

立法理由明定本基金會資金來源由政府預算撥入外,尚包括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1219 制定)

明定本基金會資金來源由政府預算撥入外,尚包括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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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5 條規定:「本基金會資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入。 二、基金孳息。 三、借入款項。 四、捐款收入。 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