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我國發展經驗及比較優勢,配合合作國家之整體發展策略,建立合作夥伴關係。 二、因應國際合作發展趨勢與重要議題,促進合作國家之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 三、協助合作國家提升政府效能、人力資源素質、就業及民間部門市場競爭力。 四、提供發展策略,增進合作國家人民福祉,並促進其永續發展。 五、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援助發展計畫,建立合作關係。 六、各項國際合作發展計畫,應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依據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5-2 條,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需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我國發展經驗及比較優勢,配合合作國家之整體發展策略,建立合作夥伴關係。這意味著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在進行合作時,應以我國所擁有的發展經驗和優勢為基礎,與合作國家合作,並根據合作國家的整體發展策略進行合作。 二、因應國際合作發展趨勢與重要議題,促進合作國家之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這意味著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在合作中應考慮到國際合作發展的趨勢和重要議題,並促進合作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三、協助合作國家提升政府效能、人力資源素質、就業及民間部門市場競爭力。這意味著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應該協助合作國家提升他們的政府效能、人力資源素質、就業情況和民間部門的市場競爭力。 四、提供發展策略,增進合作國家人民福祉,並促進其永續發展。這意味著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應提供發展策略,以促進合作國家的人民福祉,同時促進他們的永續發展。 五、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援助發展計畫,建立合作關係。這意味著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應參與政府間和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所提供的援助發展計畫,並建立合作關係。 六、各項國際合作發展計畫,應符合我國國家利益。這意味著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在進行各項國際合作發展計畫時,應符合我國的國家利益。 參考資料: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最近修訂於西元2021年2月26日)
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我國發展經驗及比較優勢,配合合作國家之整體發展策略,建立合作夥伴關係。 二、因應國際合作發展趨勢與重要議題,促進合作國家之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 三、協助合作國家提升政府效能、人力資源素質、就業及民間部門市場競爭力。 四、提供發展策略,增進合作國家人民福祉,並促進其永續發展。 五、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援助發展計畫,建立合作關係。 六、各項國際合作發展計畫,應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國際合作發展法」第六條規定,爰增訂本基金會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原則。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國際合作發展法」第六條規定,爰增訂本基金會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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