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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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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代表機構職員具有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格者,由外交部
核
予適當之外交領事人員官階。其待遇、升遷及各項權益準用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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