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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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代表機構職員具有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格者,由外交部核予適當之外交領事人員官階。其待遇、升遷及各項權益準用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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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第11條,具有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格的駐外代表機構職員,將由外交部核予適當的外交領事人員官階。此外,這些職員的待遇、升遷以及各項權益將依照駐外外交領事人員的相關規定進行準用。 參考資料: - 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 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辦法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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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