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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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代表機構人員之對外職稱得由外交部視環境需要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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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第 10 條,外交部有權依環境需要來決定駐外代表機構人員的對外職稱。這意味著外交部可以根據需要來調整人員的職稱,以確保代表機構能夠有效履行其任務。至於具體情況和範例,目前我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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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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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