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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代表處代表、辦事處處長承外交部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2. 在同一國內同時設有代表處及辦事處者,辦事處處長應受駐在國代表之指揮監督。
  3. 副處長亦未派定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外交部就各該處內高級職員中指定一人代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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