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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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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各部會局因業務需要,得於徵得外交部同意後,在駐外代表處或辦事處內派遣人員辦理主管業務,由外交部依
第五條或第六條
所定各項職稱給予適當名義。
前項各機關所派人員秉承其
主管機關
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所在機構主管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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