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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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第8條,該條款涉及行政院各部會局在徵得外交部同意後,可以在駐外代表處或辦事處內派遣人員辦理主管業務。外交部可以依第5條或第6條所定的各項職稱給予這些派遣人員適當的名義。此外,該條款也明確指出這些派遣人員必須遵從其主管機關之命令,並受所在機構主管的指揮監督。 依據我所查到的相關資料,這些派遣人員在駐外代表處或辦事處的工作可以是秉承其主管機關的指示,例如協助處理相關業務,促進兩國間的事務合作等。根據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的規定,這些派遣人員的名義可以是根據其在原部會局的職稱給予適當的名稱。 然而,這些派遣人員在駐外代表處或辦事處的工作必須受到所在機構主管的指揮監督。這意味著他們必須服從所在機構主管的指示,並受其指揮監督,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這些資料我主要參考了「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本身,以及相關的法規和政府文件。
- 第五條或第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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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