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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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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得視實際需要,聘用專門人才,派在代表處或辦事處,其人員之聘用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之規定辦理。
前項聘用人員不得超過外交部駐外人員總預算員額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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