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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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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得置左列人員: 一、處長,簡任(派)或薦任(派)。 二、副處長,簡任(派)或薦任(派)。 三、組長,簡任(派)或薦任(派)。 四、副組長,簡任(派)或薦任(派)。 五、秘書,薦任(派)。 六、主事,委任(派)或薦任(派)。 七、雇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第6條,辦事處可以有以下人員: 1. 處長:可以是簡任(派任)或薦任(派任)的職位。 2. 副處長:可以是簡任(派任)或薦任(派任)的職位。 3. 組長:可以是簡任(派任)或薦任(派任)的職位。 4. 副組長:可以是簡任(派任)或薦任(派任)的職位。 5. 秘書:可以是薦任(派任)的職位。 6. 主事:可以是委任(派任)或薦任(派任)的職位。 7. 雇員。 根據《外交部各級組織規程》所附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九條,派遣人員的任用是由主管機關根據派遣機關的需要進行的。在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中,一些職位可以由簡任或薦任的方式進行派任,如處長、副處長、組長和副組長。另外,秘書職位只能使用薦任方式進行派任。主事職位可以由委任或薦任方式進行派任。此外,還可以有雇員職位。 例如,根據外交部辦事處組織規程第6條,某個駐外辦事處在進行重要外交任務時,可能需要一位處長和幾位副處長,他們可以是外交部內部的簡任或薦任人員。同時,一個辦事處可能還會有一位組長和一位副組長,他們可以是外交部內部的簡任或薦任人員。此外,還可以有一位薦任的秘書負責協助處理事務,以及一位委任或薦任的主事。最後,辦事處還可以聘請雇員負責其他一般事務,例如行政支援、文書處理等。 資料來源: - 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第6條 - 《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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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第 6 條規定:「辦事處得置左列人員: 一、處長,簡任(派)或薦任(派)。 二、副處長,簡任(派)或薦任(派)。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