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辦事處得置左列人員: 一、處長,簡任(派)或薦任(派)。 二、副處長,簡任(派)或薦任(派)。 三、組長,簡任(派)或薦任(派)。 四、副組長,簡任(派)或薦任(派)。 五、秘書,薦任(派)。 六、主事,委任(派)或薦任(派)。 七、雇員。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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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得置左列人員: 一、處長,簡任(派)或薦任(派)。 二、副處長,簡任(派)或薦任(派)。 三、組長,簡任(派)或薦任(派)。 四、副組長,簡任(派)或薦任(派)。 五、秘書,薦任(派)。 六、主事,委任(派)或薦任(派)。 七、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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