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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表處得置左列人員: 一、代表,特任(派)或簡任(派)。 二、副代表,簡任(派)。 三、顧問,簡任(派)或聘用。 四、組長,簡任(派)或薦任(派)。 五、副組長,簡任(派)或薦任(派)。 六、秘書,薦任(派)。 七、主事,委任(派)或薦任(派)。 八、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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