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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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處得置左列人員: 一、代表,特任(派)或簡任(派)。 二、副代表,簡任(派)。 三、顧問,簡任(派)或聘用。 四、組長,簡任(派)或薦任(派)。 五、副組長,簡任(派)或薦任(派)。 六、秘書,薦任(派)。 七、主事,委任(派)或薦任(派)。 八、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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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第5條,代表處可以聘任或委派以下職位的人員:代表、副代表、顧問、組長、副組長、秘書、主事和雇員。這些職位可能是經過特任、簡任、聘用、薦任、委任或派任。 根據外交部網站上最新的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第5條中的各個職位定義如下: - 代表:由外交部特別任命或派遣的人員,負責代表國家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進行交涉和協商的職務。 - 副代表:由外交部派遣的人員,協助代表履行職務。 - 顧問:由外交部簡任或聘用的人員,擔任代表處的顧問,提供專業意見和支持。 - 組長:由外交部簡任或薦任派遣的人員,負責統籌和管理代表處的工作。 - 副組長:由外交部簡任或薦任派遣的人員,協助組長履行職務。 - 秘書:由外交部薦任派遣的人員,擔任秘書職務,協助處理文件和行政事務。 - 主事:由外交部委任或薦任派遣的人員,擔任主事職務,處理相關事務。 - 雇員:為代表處提供服務的雇員。 這些職位的具體選任和使用情況可能根據各個代表處的具體需要和組織規則而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https://www.mofa.gov.tw/News_Content.aspx?n=C2F596EB5316F86C&sms=397236B7E30E7B27&s=CB82F130CAE52A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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