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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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代表機構依其任務性質及業務區域,分為代表處及辦事處兩類。凡以一國為業務區域者,設代表處,其地位相當於大使館;以一國中之某一地區為業務區域者,設辦事處,其地位相當於總領事館或領事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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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第4條,駐外代表機構依其任務性質及業務區域,分為代表處及辦事處兩類。如果代表機構的業務區域是一個國家,則設立代表處,其地位相當於大使館。如果業務區域是一個國家中的某一地區,則設立辦事處,其地位相當於總領事館或領事館。 例子:根據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一個國家派遣駐外代表機構至美國擔任大使館的職能,則該駐外代表機構將被指定為代表處。相反地,如果一個國家將駐外代表機構限定在美國紐約市的業務區域,那麼該駐外代表機構將被指定為辦事處,並且其地位相當於總領事館或領事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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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