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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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稱駐外代表機構包括由外交部報經行政院核准設立之各種駐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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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第 3 條的解釋,駐外代表機構指的是外交部經由行政院核准設立的各種駐外機構。可以理解為外交部在國外的官方代表機構,例如駐外大使館、駐外事務處等。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本文及相關法規,例如外交部組織法、《國家組織法》等,不能直接找到具體範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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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