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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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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為促進與我國無外交關係國家或地區之實質關係,及保護旅居當地國人之權益,得在上述國家或地區設置駐外代表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第2條,外交部可以在與我國無外交關係國家或地區設置駐外代表機構,目的是促進與該國家或地區的實質關係,並保護在該國家或地區居住的我國公民的權益。這意味著外交部可以派遣外交人員在特定國家或地區工作,以維護我國在該地區的利益及國民的權益。 參考資料: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第2條(民國102年3月1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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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第 2 條規定:「外交部為促進與我國無外交關係國家或地區之實質關係,及保護旅居當地國人之權益,得在上述國家或地區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