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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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為促進與我國無外交關係國家或地區之實質關係,及保護旅居當地國人之權益,得在上述國家或地區設置駐外代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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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第2條,外交部可以在與我國無外交關係國家或地區設置駐外代表機構,目的是促進與該國家或地區的實質關係,並保護在該國家或地區居住的我國公民的權益。這意味著外交部可以派遣外交人員在特定國家或地區工作,以維護我國在該地區的利益及國民的權益。 參考資料: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第2條(民國102年3月1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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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