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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組織通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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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2. 2.駐外機構之設立、調整、裁撤及其轄區之劃分,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3條規定如下: 1. 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這表示外交部負責管理和監督駐外機構的事務。 2. 駐外機構之設立、調整、裁撤及其轄區之劃分,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核定:這表示外交部必須向行政院提出申請,經行政院核准後,才能設立、調整或撤銷駐外機構,同時也需要劃分駐外機構的轄區。 至於範例,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判斷是否有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1

(1010120 制定)

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駐外機構之設立、調整、裁撤及其轄區之劃分,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外交部為本通則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定明駐外機構之設立、調整、裁撤及其轄區劃分之權責。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1010120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外交部為本通則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定明駐外機構之設立、調整、裁撤及其轄區劃分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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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 3 條規定:「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駐外機構之設立、調整、裁撤及其轄區之劃分,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