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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2. 駐外機構之設立、調整、裁撤及其轄區之劃分,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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