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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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3條規定如下: 1. 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這表示外交部負責管理和監督駐外機構的事務。 2. 駐外機構之設立、調整、裁撤及其轄區之劃分,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核定:這表示外交部必須向行政院提出申請,經行政院核准後,才能設立、調整或撤銷駐外機構,同時也需要劃分駐外機構的轄區。 至於範例,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判斷是否有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10120 制定)
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駐外機構之設立、調整、裁撤及其轄區之劃分,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外交部為本通則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定明駐外機構之設立、調整、裁撤及其轄區劃分之權責。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1010120 制定)
一、第一項定明外交部為本通則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定明駐外機構之設立、調整、裁撤及其轄區劃分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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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