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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駐外機構得分單位辦事。其內部單位應依館務繁簡程度衡平設置。對外名稱及業務權責機關之歸屬,另以編組表定之,並由外交部會商派員駐外之相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2. 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定有得派員駐境外辦事之規定者,得洽商外交部後,派員於駐外機構相關內部單位或配屬機構辦理業務,並受所屬之駐外機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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