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駐外機構得分單位辦事。其內部單位應依館務繁簡程度衡平設置。對外名稱及業務權責機關之歸屬,另以編組表定之,並由外交部會商派員駐外之相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 2.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定有得派員駐境外辦事之規定者,得洽商外交部後,派員於駐外機構相關內部單位或配屬機構辦理業務,並受所屬之駐外機構指揮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4條規定了駐外機構的組織原則。根據該條第1項,駐外機構可以分單位辦事,內部單位的設置要依照館務的繁簡程度來平衡安排。至於對外的名稱和業務權責歸屬則需要經外交部會商派員駐外的相關機關,並報請行政院核定。根據第2項,各機關如果依照組織法有派員駐境外辦事的規定,可以經由與外交部洽商後,派員到駐外機構的相關內部單位或配屬機構辦理業務,並受到所屬駐外機構的指揮監督。 參考資料: 行政院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已核定第4次修正)(外交部,2015年5月19日修正)
立法沿革 1 版
(1010120 制定)
駐外機構得分單位辦事。其內部單位應依館務繁簡程度衡平設置。對外名稱及業務權責機關之歸屬,另以編組表定之,並由外交部會商派員駐外之相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定有得派員駐境外辦事之規定者,得洽商外交部後,派員於駐外機構相關內部單位或配屬機構辦理業務,並受所屬之駐外機構指揮監督。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駐外機構得分單位辦事及其內部單位之設置原則。並為應涉外業務彈性調整之需要,各駐外機構不再分別訂定編制表,其內部單位之對外名稱、業務權責機關之歸屬,以編組表規定,由於編組表非作為駐外人員實際銓審佔缺之用,其係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以符駐外機構因應駐地動態調整其內部單位之實際需要。 二、中央行政機關洽商外交部後得於駐外機構相關內部單位或配屬機構派員辦事,爰為第二項規定。
- 核定名詞
一、第一項定明駐外機構得分單位辦事及其內部單位之設置原則。並為應涉外業務彈性調整之需要,各駐外機構不再分別訂定編制表,其內部單位之對外名稱、業務權責機關之歸屬,以編組表規定,由於編組表非作為駐外人員實際銓審佔缺之用,其係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以符駐外機構因應駐地動態調整其內部單位之實際需要。 二、中央行政機關洽商外交部後得於駐外機構相關內部單位或配屬機構派員辦事,爰為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