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使領館人員加銜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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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加銜: 一、具有所任職務較高之資歷者。 二、有利對外交涉者。 三、派駐艱苦地區使領館服務者。 前項所稱艱苦地區,由外交部隨時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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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使領館人員加銜辦法第1條,駐外使領館人員可以獲得加銜的情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具有較高職位的資歷;二、對外交涉有利;三、被派駐至艱苦地區的使領館。其中,關於艱苦地區的定義則由外交部隨時進行核定。 舉一個與加銜辦法第1條有關之範例是,例如一名使領館人員被指派前往高風險地區,由於這是一個艱苦地區,因此根據該法條,該人員可以獲得加銜。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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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