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使領館人員加銜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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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理領事事務之外交人員,得依駐在國慣例,給予適當之領事官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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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使領館人員加銜辦法第 2 條,兼理領事事務的外交人員可以根據駐在國的慣例,被賦予適當的領事官銜。這表示兼任領事事務的外交人員可以根據駐在國的規定,被授予擔任領事官的特定職銜,以在領事事務上行使相應的職權。具體的加銜內容和適用的情況將根據駐在國的慣例而定。 範例參考資料: 由中華民國駐美國使館官方網站提供的《駐美國外交人員簡介》(https://www.roc-taiwan.org/usav2020/post/14.html)中,可以了解到駐美國的外交人員在加銜辦法中被授予的領事官銜的相關資訊。這些資訊可以提供對該法條的理解和應用,並舉例說明不同駐在國如何根據慣例賦予相應的領事官銜。
- 慣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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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