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使領館人員加銜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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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格之駐外使領館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給予適當外交領事官銜: 一、曾任外交部科長以上職務者。 二、須經常對外交涉者。 三、聘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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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駐外使領館人員加銜辦法第3條規定,對於無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格之駐外使領館人員,具備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給予適當的外交領事官銜: 一、曾經擔任外交部科長以上職務的人員。 例如,某位駐外使領館人員在過去曾經擔任外交部的科長職位,根據這項法規,他可以被賦予適當的外交領事官銜。 二、需要經常進行對外交涉的人員。 例如,某位駐外使領館人員的工作職責涉及到需要經常與其他國家的外交機構進行交涉,根據這項法規,他可以獲得適當的外交領事官銜。 三、根據聘用合同雇用的人員。 例如,某位駐外使領館人員是根據聘用合同被雇用的,根據這項法規,他可以被賦予適當的外交領事官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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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