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使領館人員加銜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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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加銜: 一、為總領事館或領事館館長者。 二、加銜後取得與館長同官銜者。 三、無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格亦無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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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駐外使領館人員加銜辦法第4條規定了駐外使領館人員不能擔任加銜的情況。根據該條規定,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得加銜: 1. 為總領事館或領事館館長者。 2. 加銜後取得與館長同官銜者。 3. 無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格亦無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 根據外交部於2020年修正駐外使領館人員加銜辦法第4條的解釋說明,在規定第1款中,只有擔任總領事館或領事館館長一職的人員不能加銜,其他館員如副館長或總領事館的館員則可以獲得加銜。而在規定第2款中,表示如果一名館員在成為館長之前已經取得了與館長同等官銜,那麼在成為館長後就不能再加銜。 此外,規定第3款則針對沒有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格,且沒有前兩款情況的人員。這些人員可能不符合擔任加銜的資格,因為他們沒有相應的外交領事人員資格,也不符合前兩款規定。 因此,根據駐外使領館人員加銜辦法第4條的規定,駐外使領館人員在符合上述情況之一時,是不得加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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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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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