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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12.25

駐外使領館人員加銜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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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加銜: 一、具有所任職務較高之資歷者。 二、有利對外交涉者。 三、派駐艱苦地區使領館服務者。 前項所稱艱苦地區,由外交部隨時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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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格之駐外使領館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給予適當外交領事官銜: 一、曾任外交部科長以上職務者。 二、須經常對外交涉者。 三、聘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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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加銜: 一、為總領事館或領事館館長者。 二、加銜後取得與館長同官銜者。 三、無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格亦無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使領館人員加銜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12.2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