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使領館人員加銜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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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人員之加銜,以高於其本職職位一級之官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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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使領館人員加銜辦法第 5 條規定,駐外使領館人員的加銜職位不能超過其本職職位的一級。這意味著使領館人員只能擔任比其本職職位高一級的官銜。例如,如果一名駐外大使的本職職位是二級,則他的加銜職位最高只能是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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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