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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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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辦法所稱駐外人員,係指駐外使領館、代表團及辦事處之正式職員。駐外經濟、商務、文化及新聞機構之正式職員,亦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二、本辦法所稱駐外人員眷屬,係指本條第一款規定人員之配偶,及未滿廿歲尚未結婚之婚生子女,並以經主管部局登記有案者為限。 三、上款所稱未婚子女,如年齡在廿足歲以上,廿四足歲以下,尚在學校肄業或確須依賴其父母扶養者,經肄業學校及所屬長官證實得於專案呈報准後支給補助費。此項補助當以完成大專教育為限,凡攻讀研究所 (含研究所) 以上課程或另讀大專者不予補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第2條的規定,可以進行以下釋義: 一、駐外人員的定義: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駐外人員是指駐外的使領館、代表團及辦事處的正式職員。而對於駐外的經濟、商務、文化及新聞機構的正式職員,也可以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二、駐外人員眷屬的定義: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駐外人員眷屬是指駐外人員的配偶,以及未滿廿歲且尚未結婚的婚生子女,但必須經過主管部局的登記才能符合資格。 三、未婚子女補助費的限制: 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未婚子女補助費的限制如下: - 年齡在廿足歲以上、廿四足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如果仍在學校肄業或確須依賴其父母扶養,可以經由學校及所屬長官的證實後專案呈報核准支給補助費。 - 該補助費的限制在完成大專教育的範圍內,攻讀研究所(包括研究所)及其他大專課程的學生將不符合補助資格。 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駐外使領館的正式職員的妻子和他們的19歲子女都在駐外居住並且已經經過主管部局的登記,根據該條規定,他們的妻子和子女都符合駐外人員眷屬的定義,可以享受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的支給。另外,如果他們的子女在19歲時還在學校肄業,他們可以經過學校和所屬長官的證實後申請補助費,但必須在完成大專教育之前獲得補助。

  • 婚生子女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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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第 2 條規定:「一、本辦法所稱駐外人員,係指駐外使領館、代表團及辦事處之正式職員。駐外經濟、商務、文化及新聞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