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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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如無婚生子女,或雖有婚生子女,但陷居大陸情況不明,而領有養子女,並係未滿七歲時收養者,得比照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報領一人之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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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第3條,如果駐外人員沒有婚生子女,或雖然有婚生子女,但是在大陸地區居住的情況不明,而領養了一個未滿七歲時的子女,則可以根據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申請領取一人的補助費。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使用「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本身來解釋。根據這個法規的規定,如果駐外人員領養了未滿七歲時的子女,則可以享有與有婚生子女相同的補助費待遇。這種規定是為了保障駐外人員在居住地的子女的權益,確保他們在經濟上得到適當的支援。例如,如果一位駐外人員在大陸地區領養了一個未滿七歲時的子女,那麼根據這項法規,他可以申請領取一人的補助費,以便提供子女的生活費用和其他必要的支出。
- 婚生子女名詞
- 收養名詞
- 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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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