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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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之發給,以每月十五日為基準日,凡當月十五日(包括當日) 以前離開國境者,發給當月眷屬補助費,十六日 (包括當日) 以後離開國境者,當月不發;十五日 (包括當日) 以前返抵國境者,當月不發,十六日 (包括當日) 以後返抵國境者,發給當月眷屬補助費。 二、因故不及報領眷屬補助費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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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第6條規定了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的發放標準。根據該條規定,發放眷屬補助費的基準日為每個月的十五日。如果在該月的十五日(含該日)之前離開國境的人,當月可以獲得眷屬補助費;如果在十六日(含該日)之後離開國境的人,當月不予發放。同樣地,如果在十五日(含該日)之前返抵國境的人,該月將不會發放眷屬補助費;如果在十六日(含該日)之後返抵國境的人,則可以獲得當月的眷屬補助費。此外,根據本辦法,如果因故未能領取眷屬補助費,可以根據該辦法提出補發申請。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 - 行政院法規函釋資料庫「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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