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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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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之發給,以每月十五日為基準日,凡當月十五日(包括當日) 以前離開國境者,發給當月眷屬補助費,十六日 (包括當日) 以後離開國境者,當月不發;十五日 (包括當日) 以前返抵國境者,當月不發,十六日 (包括當日) 以後返抵國境者,發給當月眷屬補助費。 二、因故不及報領眷屬補助費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第6條規定了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的發放標準。根據該條規定,發放眷屬補助費的基準日為每個月的十五日。如果在該月的十五日(含該日)之前離開國境的人,當月可以獲得眷屬補助費;如果在十六日(含該日)之後離開國境的人,當月不予發放。同樣地,如果在十五日(含該日)之前返抵國境的人,該月將不會發放眷屬補助費;如果在十六日(含該日)之後返抵國境的人,則可以獲得當月的眷屬補助費。此外,根據本辦法,如果因故未能領取眷屬補助費,可以根據該辦法提出補發申請。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 - 行政院法規函釋資料庫「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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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第 6 條規定:「一、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之發給,以每月十五日為基準日,凡當月十五日(包括當日) 以前離開國境者,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