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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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5條的規定,在該準則施行前已經許可成立的財團法人如果不符合本準則的規定,應在本準則施行後進行補正。補正的期限由外交部確定,如果逾期不進行補正,外交部或協調原許可機關可以撤銷該財團法人的許可。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該準則的最新版本是根據外交部於特定日期所發佈的規定文件。關於這個準則的範例,我目前沒有特定的資料,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
- 第二條條文
- 法人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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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