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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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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施行前,業經本部或其他機關許可設立之第二條財團法人與本準則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後辦理補正,其補正期限由本部定之;逾期不補正者,由本部或協調原許可機關撤銷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5條的規定,在該準則施行前已經許可成立的財團法人如果不符合本準則的規定,應在本準則施行後進行補正。補正的期限由外交部確定,如果逾期不進行補正,外交部或協調原許可機關可以撤銷該財團法人的許可。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該準則的最新版本是根據外交部於特定日期所發佈的規定文件。關於這個準則的範例,我目前沒有特定的資料,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

  • 第二條條文
  • 法人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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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5 條規定:「本準則施行前,業經本部或其他機關許可設立之第二條財團法人與本準則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後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