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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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4條,財團法人解散後,其賸餘財產的歸屬必須依據該財團的捐助章程或遺囑的規定。如果捐助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賸餘財產的歸屬,那麼該財產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這條規定確保了財團法人解散時賸餘財產的正確分配,避免將財產歸屬給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作為一個範例,如果一個名為「台灣環保基金會」的財團法人解散並且其捐助章程未規定賸餘財產的歸屬,那麼根據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4條,這些賸餘財產將歸屬於該財團法人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例如台北市政府。
- 法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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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