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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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正本連同影本送本部備查,並副知主事務所所在地稽徵機關。 前項法人登記證書正本於本部備查後發還。 第一項之變更係因董事長變更或董事、監察人屆別更替者,應辦理移交,並於移交後一個月內檢附移交清冊一式兩份送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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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3條規定,財團法人若有變更登記事項,應在變更事項發生後的30天內,提交相關文件向外交部申請許可,並在許可後的30天內向所在地地方法院進行變更登記。在換發的法人登記證書獲得後的10天內,需將證書正本與影本送交外交部備查,並通知所在地稽徵機關。 如果是因董事長變更或董事、監察人屆滿更替而進行變更的情況,則需要辦理移交手續,並在移交後的一個月內提交移交清冊兩份給外交部備查。
- 法人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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