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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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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應於其特定名稱之上冠以「財團法人」名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3 條規定,財團法人在其特定名稱之上應冠以「財團法人」名義。這表示在設立一個財團法人時,其名稱必須以「財團法人」為前綴。例如,若一個財團法人的名稱為「愛心基金會」,則應冠以「財團法人愛心基金會」的名義。這條規定是為了明確標示財團法人的法律地位和組織形式,以便公眾能夠確認其性質和功能。這個資訊可以在外交部相關法規和頒布文件中找到。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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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3 條規定:「財團法人應於其特定名稱之上冠以「財團法人」名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