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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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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有分事務所者,其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種類、總額及其保管運用方式。 三、組織、業務項目及管理方式。 四、董事名額、任期、權限、產生及任期屆滿前之解聘方式。 五、設有監察人,其名額、任期、權限、產生及任期屆滿前之解聘方式。六、設有董事長者,其任期、權限、產生及任期屆滿前之解聘方式。 七、董事、設有監察人及董事長者於任期屆滿時不改選或改選後不移交之處理方式。 八、董事會會議之權限、召開及決議方式。 九、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訂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關於前項應記載事項,依遺囑之記載,如遺囑無明確記載時,由遺囑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5 條規定了捐助章程應載明的事項。根據該條款,捐助章程應包含以下內容: 1. 財團法人的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所在地。如果有分事務所,則需提供其所在地。 2. 捐助的財產種類、總額和保管運用方式。 3. 財團法人的組織、業務項目和管理方式。 4. 董事的名額、任期、權限、產生方式以及任期屆滿前的解聘方式。 5. 如果有監察人,需規定其名額、任期、權限、產生方式以及任期屆滿前的解聘方式。 6. 如果有董事長,需規定其任期、權限、產生方式以及任期屆滿前的解聘方式。 7. 董事、監察人和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後不改選或改選後不交接的處理方式。 8. 董事會會議的權限、召開方式和決議方式。 9. 解散後剩餘財產的歸屬。 10. 如果設定有存立時期,需規定其時期。 如果是以遺囑方式設立的財團法人,在董事章程未有明確記載時,由遺囑執行人根據前述規定進行訂定。 參考資料: -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5 條

  • 監察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法人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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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5 條規定:「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有分事務所者,其所在地。 二、捐助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