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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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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十日內依捐助章程或遺囑選任董事,成立董事會,並得推選董事長。董事長或章程訂有代表財團法人之董事,應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四份,函送本部備查: 一、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二、董事名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名冊應載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學經歷、職業、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董事間之關係。 三、董事願任同意書:設有董事會、監察人者,其願任同意書。 四、董事身分證明文件:設有監察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 五、財團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 六、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移交清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6條,財團法人在經許可設立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十日內選任董事,成立董事會,並得推選董事長。董事長或章程訂有代表財團法人之董事,應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以下文件向外交部備查: 1. 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2. 董事名冊:包括設有監察人者的名冊,名冊應載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學經歷、職業、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董事間的關係。 3. 董事願任同意書:如果有董事會及監察人,需要提供他們的願任同意書。 4. 董事身分證明文件:如果有監察人,需要提供他們的身分證明文件。 5. 財團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 6. 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移交清冊。 以上是根據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6條的相關資料解釋。

  • 法人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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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6 條規定:「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十日內依捐助章程或遺囑選任董事,成立董事會,並得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