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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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7 條的規定,財團法人應該在收到前一條準予備查文件後的三十天內,由董事長或者章程中指定的代表財團法人的董事向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申請設立登記。這表示財團法人在收到文件後的一個月內必須完成設立登記的程序,並且由財團法人的董事長或者代表負責進行申請設立登記的手續。具體的申請流程和所需文件可能需要參考主管機關的相關指引或法令規定來進行。
- 法人名詞
- 准予備查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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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