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財團法人於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應檢具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函送本部及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8條的規定,財團法人在完成登記後的30天內,必須提供財團法人登記證書的影本給外交部和主事務所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這是確保財團法人的設立程序合法並且能夠順利進行相關業務的重要措施。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