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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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董事之名額,以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為限,並須為單數。 外國人及同時具中華民國與外國國籍者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三分之一,外國人並不得充任董事長。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總名額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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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們所提到的參考資料和法規,可以對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9條進行如下逐條釋義: 1. 財團法人董事之名額,以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為限,並須為單數。 根據引用的法規,財團法人的董事名額在15至25人之間,且必須是奇數。這表示財團法人的董事人數必須在15至25人之間,並且不能是偶數。 2. 外國人及同時具中華民國與外國國籍者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三分之一,外國人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根據引用的法規,外國人和同時具有中華民國與外國國籍的人擔任董事的人數不能超過總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並且外國人不能擔任董事長。這表示財團法人中外國人和具有中華民國與外國國籍的人的數量有限制,並且他們不能擔任董事長。 3. 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總名額五分之一。 根據引用的法規,如果董事和設有監察人的人之間存在配偶關係或三親等以內的血親關係或姻親關係,則這些人的數量不能超過總董事和設有監察人的人數的五分之一。這表示如果有這樣的關係存在,他們的數量有一定的限制,不能超過總數的五分之一。 根據上述釋義,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9條規定了財團法人董事的名額限制,外國人和具有中華民國與外國國籍的人不能擔任董事長,並且規定了董事和設有監察人之間的關係的限制。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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