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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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政策性事務之認定遇有爭議時,在駐地,由館長報請外交部協調相關機關決定;在國內,由外交部協調相關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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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如果對前條規定的政策性事務的認定有爭議,駐外機構的館長應該向外交部報告,由外交部協調相關機構來做出決定。如果爭議發生在國內,則由外交部協調相關機構來做出決定。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政策性事務的認定能得到相關機關的協調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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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