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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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單位或人員應隨時將擬辦中之重要工作及獲得之重要資訊陳報館長;必要時並由館長統籌協調分工或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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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第13條規定,各機關在配屬駐外機構的內部單位或人員時,應隨時將正在籌辦中的重要工作和獲取的重要資訊報告館長;在必要的情況下,館長可以統籌協調分工或運用這些資源。 根據這條規定,駐外機構的各機關需要及時向館長匯報重要工作和資訊,並由館長負責統籌協調這些資源的分工和運用。這樣可以確保駐外機構的工作能夠有效地進行,並提供必要的支援和指導。 例如,在一個駐外機構的當地辦公室中,各機關的內部部門負責不同的工作任務,比如經濟事務、政治事務、文化交流等。如果某個部門正在籌辦一個重要的活動,他們應該及時向館長匯報相關的進展和資訊,以便館長能夠及時了解並提供協助。同時,館長可以根據不同的部門職責和需求,合理安排各部門內部人員的分工和運用,以確保工作的高效執行和協調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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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