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政府涉外事務由外交部主導,並協調相關機關指揮監督駐外機構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第2條,政府涉外事務由外交部主導,並協調相關機關指揮監督駐外機構執行。這表示外交部負責統一指揮監督駐外機構的工作,並協調其他相關機關的合作,以確保駐外機構的順利執行任務。具體來說,外交部將指揮駐外機構在涉外事務上的工作,同時與其他相關機關合作,共同確保駐外機構的順利運作。
- 涉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