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第 3 條
快速跳轉
駐外機構首長 (以下簡稱館長) 為政府派駐該國 (地) 之最高代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第3條,駐外機構首長(館長)是政府派駐該國(地)的最高代表。這表示館長在駐外機構內具有最高的權威地位,負責代表政府處理與該國(地)的各種事務。根據《外交部組織基準》第7條及《中華民國外交條約締結程序法》第3條,駐外機構首長為外交職位,由外交部委任,並以外交專員(Minister)或大使(Ambassador)等品級擔任館長。例如,館長在與該國(地)政府進行外交協商時,代表中華民國政府發表正式聲明或簽署協議。 參考資料例:根據中華民國駐外機構官方網頁,如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駐日本辦事處館長、中華民國駐美國代表處館長等職位。同時,根據《大陸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駐日本辦事處館長由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這些例子顯示了館長身為政府派駐駐外機構的最高代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