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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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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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的第4條,館長負責綜理館務,同時也有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的職責。這意味著館長有權利指揮和監督屬於他管轄範圍內的工作人員。根據該法條,館長作為駐外機構的負責人,需要確保機構的正常運營和人員的工作。 參考資料: -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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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