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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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之單位或人員,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接受館長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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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第5條,各機關配屬到駐外機構內部的單位或人員,必須按照原派機關的指示來執行業務,同時接受館長的指揮和監督。這表示在駐外機構工作的人員必須按照原派機關的要求履行職責,同時館長有權利指揮和監督這些人員的工作。舉例來說,如果某機關將一名工作人員派駐到駐外機構,該工作人員需要遵守原派機關的指示進行相關業務,同時受館長的指揮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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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