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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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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之單位或人員,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接受館長之指揮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第5條,各機關配屬到駐外機構內部的單位或人員,必須按照原派機關的指示來執行業務,同時接受館長的指揮和監督。這表示在駐外機構工作的人員必須按照原派機關的要求履行職責,同時館長有權利指揮和監督這些人員的工作。舉例來說,如果某機關將一名工作人員派駐到駐外機構,該工作人員需要遵守原派機關的指示進行相關業務,同時受館長的指揮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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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第 5 條規定:「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之單位或人員,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接受館長之指揮監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