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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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之人員不服從館長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館長得報請外交部核轉原派機關調整。館長不適任者,各機關配屬人員得陳請原派機關轉外交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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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第 6 條,如果一個駐外機構內部的人員不服從館長的指揮監督或被認為不適任,館長可以向外交部報請,轉由原派機關進行調整。如果館長本身被認為不適任,該駐外機構內的人員可以向原派機關申請轉由外交部處理。 範例:如果在一個駐外機構內部,某位人員不遵從館長的指揮和監督,或者被認為不適任,館長可以向外交部報請調整。另外,如果是館長本身被認為不適任,駐外機構內的人員可以向原派機關申請轉由外交部處理。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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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