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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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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之人員不服從館長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館長得報請外交部轉原派機關調整。館長不適任者,各機關配屬人員得陳請原派機關轉外交部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第 6 條,如果一個駐外機構內部的人員不服從館長的指揮監督或被認為不適任,館長可以向外交部報請,轉由原派機關進行調整。如果館長本身被認為不適任,該駐外機構內的人員可以向原派機關申請轉由外交部處理。 範例:如果在一個駐外機構內部,某位人員不遵從館長的指揮和監督,或者被認為不適任,館長可以向外交部報請調整。另外,如果是館長本身被認為不適任,駐外機構內的人員可以向原派機關申請轉由外交部處理。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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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第 6 條規定:「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之人員不服從館長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館長得報請外交部核轉原派機關調整。館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