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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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單位之設置及裁撤,應事先洽外交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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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第 7 條,各機關在設置或裁撤駐外機構內部單位時,需要先經過外交部的同意。這意味著機關在做出相關決定之前,必須與外交部進行協商和獲得批准。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機關計劃在其駐外機構設立新的部門,該機關應該先向外交部提交相關計劃和申請,並且只有在獲得外交部的同意後才能進行相應的設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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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