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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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封套蓋有機密等級及書明「親啟」或「密啟」字樣者,應由收件人或其指定之人員親自封啟。 各級密件啟封時,應詳細檢查密封籤戳標識或火漆有無損害;如發現可疑情事,應立即通知原發文機構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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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 11 條規定了內封套蓋有機密等級及書明「親啟」或「密啟」字樣的文件,在啟封時應由收件人或其指定之人員親自封啟。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機密文件的安全性和防止文件在運送過程中被人篡改或洩漏。 針對條款中的「親自封啟」要求,外交部可能會有特定的程序和指引,以確保這一要求得以實施。例如,在封開文件時,收件人或其指定的人員可能需要在文件上簽字,確認他們親自封開文件。 此外,根據該條款的第二項,收件人或其指定的人員在啟封時應詳細檢查密封籤戳標識或火漆是否有損害。如果發現任何可疑情況,應立即通知原發文機構或單位。這一要求旨在確保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並防止任何可能的篡改或偽造情況。 上述解釋基於我對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的理解。 目前,我無法提供這一條款的具體適用範例或最新的相關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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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