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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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機構或單位使用信箱或代號行文者,不得使用其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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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12條規定,受文機構或單位在行文使用信箱或代號時,不得使用其本名。這是為了確保外交行文的保密性。例如,當外交部寄發文件給其他機構或單位時,不會在信封上寫上外交部的本名,而是使用特定的信箱或代號,以免被外界知曉或窺探到內容。這項規定有助於保障外交活動的機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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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