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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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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機構或單位使用信箱或代號行文者,不得使用其本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12條規定,受文機構或單位在行文使用信箱或代號時,不得使用其本名。這是為了確保外交行文的保密性。例如,當外交部寄發文件給其他機構或單位時,不會在信封上寫上外交部的本名,而是使用特定的信箱或代號,以免被外界知曉或窺探到內容。這項規定有助於保障外交活動的機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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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 12 條規定:「受文機構或單位使用信箱或代號行文者,不得使用其本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