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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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判及會辦之機密文稿,應由承辦人親自或密封送達,其送請譯繕及送回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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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13條规定,呈判及会办的机密文稿应由承办人亲自或密封送达,并且在送請译繕及送回时也要遵守同样的规定。这意味着呈判及会办的机密文稿必须由相关责任人亲自或通过密封的方式进行交接,而且在交回时也要遵守相同的规定。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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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