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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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電之譯繕校對,應由譯繕單位之主管親自處理,或監督指定人員在其辦公室內辦理之;但在辦公時間以外或公假日,得逕由其指定之值班人員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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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14條,機密文件的翻譯和校對應由翻譯單位的負責人親自處理,或者是監督指定人員在他們的辦公室內進行。不過,在辦公時間以外或公假日,也可以由負責人指定的值班人員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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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