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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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電,非經 部次長批示,主管單位或機構首長同意,不得抄送其他機關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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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15條,如果一份機密文電未經部次長批示或主管單位或機構首長同意,則不得抄送給其他機關或單位。 參考資料: 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中華民國外交部,2019年10月修正。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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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