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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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文卷,非經主管單位或機構首長之同意,不得外借,借出時應挈取借據。機密文件之調閱,並應將調閱情形摘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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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交部暨駐外機構保密實施細則第 16 條規定,所有文卷必須經主管單位或機構首長同意後方能借閱,而且在借閱時應該填寫借據。對於機密文件的調閱,也需要記錄調閱的情況。這一規定是為了確保機密文件的安全,並加強對機密文件的控制和監督。具體的範例,例如某位外交官員想要查閱某個機密文件,他必須先經過主管單位或機構首長的同意,簽署借據,並在調閱這份文件時將調閱情況登記記錄下來。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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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